王炳章谍案内幕

王炳章 台湾间谍 曾创建“中国之春”、“民联”、“自民党”、“正义党”等组织 在连串内斗风波中惨败 或被同伙开除 或自动退出组织 最后挺而走险潜回国内被捕判刑


王炳章上诉驳回
有知情者向本报独家透露案件细节


王炳章对深圳法院半月前认定其间谍及领导恐怖组织罪名成立判囚终身不服提出的上诉案,经广东省高级法院审理,昨天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用、法律无误为由,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王现场听判后被即时带上警车解往服刑地,王的妹妹走出法庭未作评论。但有知情者向本报记者透露了案件细节及审判依据,显示王今后难以翻案。

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院坐落在广州沙河员村一横街。昨天清晨7时许,那里开始出现法警、巡警及便衣探员,三两人一组戒备巡视。8时许,押解王炳章的刑车驶至,随后法警在法院正门口验放旁听者,每人凭蓝色旁听证进入。

记者上前询问是否可以申请到旁听证件,对方告知座位早已满额,不能接待。同时被阻在法院门口的还有来自香港的三家媒体记者。

宣判会於8时30分开始,持续一个钟。期间曾有数十名市民聚集,相互询问案情。据附近居住者称,粤省高院宣判枪械、涉黑团伙等重大刑事案件时,都要提高戒备程度,但昨天所见阵势并未算大,许多人都不知道王炳章是何许人。本报记者在王的刑车出现之前,在马路对面拿出相机拍摄法院建筑,曾有法警上前询问,得悉记者身份后没有再作阻止。

王胞妹低调离庭

据传,王的家属计划闻判后在现场或在香港会见新闻记者,但昨天旁听的王炳章胞妹,闭庭不久即戴墨镜快速步出法院,面对提问,仅留下一句“无可奉告”,即与路边等待的美国驻广州领事馆职员,分乘车辆绝尘而去。

本报记者几经打探,终於采访到法律界一位知情者,愿意透露王案一些细节。

据悉,深圳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后,王炳章提出上诉,辩称没有从事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和间谍活动,否认有关指控,指有关证据不充分。

此前,他的辩护人亦曾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王发展恐怖组织成员、策划爆炸中国驻泰使馆和在泰国北部建立暴力恐怖训练基地、与台湾间谍组织联络、从事间谍活动等事实,证据不够充分;指控王炳章策划谢虹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的事实,对谢虹已以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刑,因此对王不能另定为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上述证据效力不足

但是,王提交的上诉证据及证据效力,较一审没有明显增加力度,而公诉方提供的大量证据,特别是同案人及王自己的供述,在三个指控层面普遍能够相互印证,高级法院驳回其上诉便顺理成章。

司法侦查踢爆廿年台谍史

据悉,法院认定王间谍罪,主要围绕台湾情报局与王取得联系,协商秘密合作事宜,及翁衍庆为王提供间谍经费,王通过梁超天获取内地军方情报并指示其刺探情报等方面,采信的主要证据是:

台情报局每年给王60万

王炳章曾供称:翁衍庆是台湾情报局的副局长。1983年3月份起,翁为王提供资助,每年大约50万美元。

广东省国家安全厅有大量物证证明:自1983年起,王炳章接受台湾情报局提供经费,每年约60万美元。国安部亦证实,台湾情报局,即后来的台湾军情局,是台湾间谍情报机关;翁衍庆,化名翁远书,系台湾军情局间谍;林樵清系台湾间谍,是王炳章与台湾间谍情报机关的联络人。

法院认为,上述国家安全机关出具的证明是依据内地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合法有效,且与王炳章的有关供述相吻合,应予采纳;王炳章否认与台湾间谍情报机关达成秘密协议的辩解意见,提出认定王“明知”翁衍庆是台湾间谍证据不够充足,以及就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指示下线搜集军方机密

其它证据还有: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1991年就认定了梁超天向王提供《作战资料》等情报的事实。

梁超天的证言称:1987年,梁给王邮寄了《作战资料》等,王收到后回信称资料有一定价值,并指示梁加强这方面资料的搜集。梁还辨认出《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战例选编》是其在1987年初复印后寄给王的作战资料。解放军成都军区保密委员会出具《关於〈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战例选编〉密级鉴定意见》,证明该资料密级为秘密,目前仍未解密。

国家安全机关提取的王写给梁的三封信件,内容证明王收到了梁寄的作战资料等,信中还指示梁加强这方面资料的搜集,并向大陆军方渗透,许诺给予梁经费支持。广东省公安厅出具的《笔迹鉴定书》证实三封信是王的笔迹。

王炳章也供称:1987年梁超天所寄的有关军队的资料中有些是秘密的。

王否认向台间谍机关提供过情报,法院认为,指控他通过梁获取情报并指示梁搜集情报,足以认定,故对该辩解不予採纳。

介绍李少民做台谍

此外,李少民曾作证言称:1989年下半年,经王炳章介绍,他在泰国与台湾人曹某见面,此后便在大陆搜集情报给曹等人,以此获取活动经费。

王炳章亦供述:1987年,王通过翁衍庆介绍与曹认识,并於1989年以“贯中公司”名义就李的事与曹联系,后三人在泰国见面,曹给王、李支付了购买机票的费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以间谍罪判处,将李少民驱逐出境。

以上间谍罪指控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辩论,查证属实。

组织策划恐怖活动证据确凿

撰写手册宣扬恐怖主张

内地公安机关提取并经王确认,其所写的《民主运动指南———一百个民主运动问题对谈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民主运动指南》)、《中国民主革命之路———中国民主化运动百题问答〈民运手册〉》,分别阐述了储备、使用炸药进行爆炸和“恐怖平衡”的主张,并传授绑架和採取“邮包炸药”等手段进行暗杀的恐怖犯罪方法。

广东省公安厅证明:1998年,境外互联网网站刊载了王炳章的《民主运动指南》。

以上证据,王没有異议。

经由互联网扩充组织

证人朱利锋证言指:1997年9月始,王炳章通过国际互联网逐步与其建立联系,并将其发展为恐怖组织成员。

王炳章供述:1999年11月始,收到朱利锋的电子邮件,与朱建立联系。

证人张林的证言:1998年王炳章任命张林为“负责大陆行动的组长”,安排其回国,等待时机进行活动。

王炳章供述:1998年任命张林为“行动组组长”,并让其回国。

证人谢虹的证言:1998年下半年始,王炳章通过电子邮件将其发展成为恐怖组织成员,并任命其为“总司令部特种行动指挥部总指挥”。

公安机关的《鉴定报告》证明:在谢的电脑上提取的一份邮件反映,1999年2月7日,王委任谢担任“总司令部特种行动指挥部总指挥”。

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证明了王将朱利锋、张林、谢虹发展为组织成员的事实。

入境发展恐怖成员

证人范一平证言:1998年1月25日,与王在广州见面,王通过赠送《民主运动指南》散播暴力恐怖主张。

证人冯冠辉证言:1998年与王在广州见面,对方赠送《民主运动指南》。

证人韩业平证言:1998年1月25日,在广州和一名叫“齐心”的从美国来的男子见面,“齐心”谈及要在国内组建组织。经韩辨认,确认王就是“齐心”。

证人倪锦彬证言:1998年2月,倪锦彬和张轶群在上海与从美国回来的自称“楼开文”的男子见面。趁张轶群离开时,楼问倪是否可以搞到枪支。经张辨认,王就是自称“楼开文”的人。

证人王庭金证言:1998年2月6日,在蚌埠和自称“齐心”从美国回来的男子见面,并在复印《民主运动指南》等资料时被抓获。经辨认,王庭金确认王炳章就是自称“齐心”的人。

王炳章供述:1998年回国时使用了“齐心”、“楼开文”的化名,先后在广州、上海、蚌埠等地与范一平、冯冠辉、韩业平等人见面并散发《民主运动指南》等资料。

广东省公安厅出具的《刑事技术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送检的4份王使用化名身份时所作的讯问笔录上签署意见的字迹,均是其亲笔书写。

提供武器制昨定行动计划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2000年判决认定,谢虹於1998年4月开始,通过互联网,与境外组织阴谋策划制造暴力恐怖事件;1999年4月19日,谢虹根据境外组织的指示在龙岗区布吉镇,接取了2支冲锋枪、2支手枪、360发子弹等物并交付托运。

谢虹证言称:1998年下半年始,与王炳章利用互联网及电话建立联系,接受王的组织任命,接收王提供的枪支、弹药,确定实施暗杀及在北京国庆典礼上开枪射击等暴力恐怖行动计划。

深圳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技术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谢、王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联系,涉及任命谢为恐怖组织成员,建立恐怖组织,策划实施暗杀、在北京国庆典礼上开枪射击等暴力恐怖行动计划和部署,以及提供枪支、弹药等。

王炳章供述了其与谢虹通过上述电子邮件建立联系的基本事实。

王及其辩护人曾在一审中提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谢虹是以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的,因此就同一事实对王炳章不应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定罪。法院认为,王发展谢为恐怖组织成员,策划、指挥向谢提供枪支、弹药,制定恐怖行动计划,这些足以证明王实施了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的行为。当时对谢以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并不影响对王组织、领导恐怖组织行为的定性。

同时,有关电子邮件的内容均经王、谢辨认,分别确认是其两人所发。据此,王辩称存在他人发送部分电子邮件的可能性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致信台湾官员陈述活动设想

国家安全部证明:王炳章於2001年3月18日给台湾当局原某高层官员写信,信中主要谈了进行暴力恐怖活动的设想,发信人落款署名“王炳章”。

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以上信件及附件共5页均是王炳章亲笔书写。

王炳章也供述了书写上述信件并转交台湾当局原某高层官员的事实。

法院认为,王书写上述信件,不论是否出於政治目的,均不能否定其企图进行恐怖活动的性质。

策划爆炸中国驻泰使馆

此外,对於指控王炳章策划爆炸中国驻泰国大使馆,筹划在泰国北部建立暴力恐怖训练基地,中国驻泰国大使馆证明:2001年6月,王炳章在泰国期间,与朱利锋等人制定了对该馆进行爆炸破坏活动的计划,图谋在泰国北部建立武装训练基地,后被泰国警方拘捕并驱逐出境。

证人朱利锋证言:王炳章2001年两次到泰国,多次与朱利锋密谋、策划爆炸中国驻泰使馆和筹划在泰北建立暴力武装训练基地。

王炳章供述:2001年2月和6月,先后到泰国与朱利锋等人会面,考察泰国北部地区,筹划建立武装训练基地。2001年7月12日,王被泰国警方抓获,并被驱逐出境。

证人张琦的证言:2001年4月底,张琦随同王炳章在泰国期间,见过朱利锋、彭明等人。

法院认为,王炳章参与密谋爆炸中国驻泰国大使馆和考察筹建泰北暴力恐怖训练基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关於该事实证据不够充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採纳。



香港商报记者
赵晋天
200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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